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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40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921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 821 423.46元; 二、被告李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照年利率8.56%的标准计算,罚息按照约定年利率8.56%加收30%的标准计算,复利按约定月利率7.133333%加收30%的标准按月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36 578.35元; 三、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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