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9****40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3民初1048号 |
案号 | (2020)辽0293执5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海县令伟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借款内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7.475%计算,自2017年3月19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175%计算罚息);二、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文峰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840元,共计82640元,由被告长海县令伟水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长海县令伟水产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文峰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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