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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40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1586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河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垫款本金4 385 819.82元及垫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为1743009.15元,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最高额信贷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利率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支付); 二、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闯、鲁广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 702元,由被告庄河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闯、鲁广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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