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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镇(石)行罚决字[2021]007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8日上午9时许,镇海公安分局民警罗**、周**在石化开发区泰兴路**号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三合电镀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购买的500千克硝酸未在五日之内向公安机关报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石化开发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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