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淮阴安监罚〔2018〕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淮阴安监罚〔2018〕01号被处罚单位:淮安市淮阴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11号邮政编码:223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晓华职务: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电话15851761969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苏)YHPF(2015)HAS00002]显示,你公司仓储设施地址为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凌桥街北首。但你公司在棉花庄镇军田村储存有烟花爆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二千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淮安市安监局执法检查(抽查)工作交办单(淮安监抽查交办〔2018〕办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阴安监责改〔2018〕01号)证明在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2、现状评价部分内容,证明你单位根据GB50161-2009,1#和2#仓库的总限药量为9.2t。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棉花庄镇军田村储存有烟花爆竹,限药量约4t。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签收文书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如需查阅,请到淮阴区安监局申请。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淮安城北支行或王营支行,帐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罚没收入户,账号111005011920000082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3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30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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