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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19〕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浙江锦婷线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等多国认证标志证书的情况下,在插头上冒用“”等多国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标明“”注册商标和“”等多国认证标志的电源插头9700只和插头模块8块;三、罚款381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0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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