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煤安监 南罚〔2018〕(18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2901备采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道巷道下帮局部片帮未处理;2.2302运输绕道石门内采用钢筋骨架覆盖风筒布作为临时风门控制风量,通风设施不可靠;3.2302联络巷风门中间安设有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形成掘进面机电设备硐室:硐室内安设的温度传感器吊挂在进风侧,无法监测硐室内机电设备温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7 |
决定机关 |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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