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255****25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5364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恢3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59084.73元及相应利息(以2991471.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5067612.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李祖华、沈卫芬分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150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坐落于今日星城花园D区131号1702室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证明号为浦201414035564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东园四村439号1403室房地产权利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苏B8S760讴歌小型越野客车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苏B0017C宝马小型轿车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31652.8)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编号01574835000192521885)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56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64元(已由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祖华、沈卫芬、李贤彰、沈群锋、邢源忠、吴玉珍共同负担。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祖华、沈卫芬、李贤彰、沈群锋、邢源忠、吴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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