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6361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执恢463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100.8万元及违约金(以2100.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徐克宽、吴小琴、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果蔬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莒南县桃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克宽、吴小琴、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果蔬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莒南县桃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桃源果蔬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克宽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755元,由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吴小琴、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果蔬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莒南县桃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诸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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