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克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6361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民初字第00555号 |
案号 | (2015)泰兴执字第05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日期 | 2016-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克宽、莒南县桃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宣兵借款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兴化市桃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60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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