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2473****064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2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秦玉红与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欠原告秦玉红借款本金300万元整,利息130万元,总计430万元; 二、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6月止于每月20日前还款43万元(含本金30万元、利息13万元),共分10个月还清;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另应支付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的利息3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 三、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臣对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永臣、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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