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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473****06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5民初20482号
    案号 (2017)豫0105执13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391227.19
    未履行 22894569.17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以清偿当日银行贷款余额查询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志杰、罗会敏、刘志华、杨智勇、李海春、代伟云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志杰、罗会敏、刘志华、杨智勇、李海春、代伟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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