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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3****96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81民初1293号
    案号 (2021)辽1281执1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调兵山市亚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4,130,4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25计算)。二、被告曹秀苏、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任罡、焦永辉、朱萍、焦锋对原告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调兵山市亚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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