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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4056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4日15时6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国道K201+300对浙A67A32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白毫举,车辆所有人是杭州辰晖土石方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泥土从瓶窑中法航空大学建设工地到仁和港码头,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立早停车场进行调查处理。12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2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毫举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查询记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辰晖土石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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