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岱统罚决字〔201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岱山县兴丰张氏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7〕6号)中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8 |
决定机关 | 县发改局(统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仕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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