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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杨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振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16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3546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1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杨光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兰代偿款人民币2050000元。 二、被告倪振荣、洪英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就被告苏州杨光机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款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3800元,由被告苏州杨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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