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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05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DERUNYEGOR的住宿登记信息;2017年09月11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LEKHWEECHONG的住宿登记信息;2017年09月12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RENECHRISTOPH的住宿登记信息;2017年09月13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HOLZHOLGER的住宿登记信息;2017年09月16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EFFENDIBINSAID,HAZLIMBINTIHAJIJACKLEECE的住宿登记信息;2017年10月03日,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外宾ASHEREHTESHAM的住宿登记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此行为已经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4
    决定机关 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