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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林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13****79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3628号
    案号 (2018)苏0324执1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04852.9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3104852.9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息以13104852.9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8114元,由被告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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