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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625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黑0103执1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567元; 二、被告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567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被告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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