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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嘉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尧永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136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1民初5775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7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诚丰百货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嘉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诚丰百货商店、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鼎旺丰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广州市嘉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元(原告已预缴275元,还应缴纳55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鼎旺丰百货店、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诚丰百货商店共同负担73元,被告广州市嘉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7元(原、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应该缴纳的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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