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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66****5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2022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周传祥返还商铺意向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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