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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66****5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1525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有如与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二、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江有如购房意向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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