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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66****5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1821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少用与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金泰物流市场项目10号商铺的预约合同法律关系; 二、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黄少用商铺意向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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