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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307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3713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3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8-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春贵合同保证金50000元;二、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春贵车辆设备款1058043.71元;三、驳回刘春贵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5元,由刘春贵承担14772元,由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333元,反诉费18099元,鉴定费40000元,由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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