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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1〕280006号、陕煤安监三罚〔2022〕28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单位16万元人民币整(罚款煤矿15万元,罚款个人1万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5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三处
    法定代表人 赵东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