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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黄龙﹞煤安告﹝2021﹞10100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以下行为:垂直式煤仓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黄龙县应急管理局(黄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何君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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