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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矿安监罚〔2021〕37012号、陕矿安监罚〔2021〕37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34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刘小波处0.5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 赵东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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