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矿安监罚〔2021〕37012号、陕矿安监罚〔2021〕37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34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刘小波处0.5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5 |
决定机关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东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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