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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34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3628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75万元、期内利息(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417620.16元,以本金22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22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算)、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算)。 二、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8452.75元及期内利息(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3108.49元,以本金1428452.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428452.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 三、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73789元。 四、对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陆乾、马亦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30元减半收取90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665元,由寅天公司、炤龙公司、陆乾、马亦仙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垫付,寅天公司、炤龙公司、陆乾、马亦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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