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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宁江宁)应急罚〔2021〕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