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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47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4737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恢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21日利息为2594547.45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志明、苏余丰、王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钟志明、苏余丰、王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10向债务人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沛房他证政字第201202号、沛他项(2012)第37号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以及该2000万元本金依据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373元,由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钟志明、苏余丰、王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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