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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266****47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2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恒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9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150404.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9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2月28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如被告徐州市恒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沛县汤沐西路南侧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磊、单秋梅、岳明、苏余丰对被告徐州市恒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90元,公告费515元,合计130905元,由被告徐州市恒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磊、单秋梅、岳明、苏余丰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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