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847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2民初5479号 |
案号 | (2018)苏1002执7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江阳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0万元、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7日为231253.79元;以12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3月7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8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沛县汤沐西路南侧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以14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扬州博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高扬建材有限公司、苏余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588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之款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