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47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5851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5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祝传举、张艳玲货款84836元及利息(以8483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33元,由原告祝传举、张艳玲负担65元,由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