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决〔2021〕G-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