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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阜)文罚字〔2018〕第F-0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0
    决定机关 阜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