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阜)文罚字〔2018〕第F-00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0 |
决定机关 | 阜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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