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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48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5民初36147号
    案号 (2021)京0105执17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分账收入 325 239.61元; 二、被告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325 239.61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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