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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在兴城西路南侧、真州中路西侧建设蓝湾国际A区项目。现经查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4#配电房±0降低0.44米、檐口高度降低0.09米,面积为178.17平方米;5#配电房±0降低0.47米,面积为186.58平方米。另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1#、3#配电房,面积分别为210.62平方米、187.45平方米。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53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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