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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在兴城西路南侧、真州中路西侧建设828地块B区项目。经现场查勘,发现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1个配电房,面积为183.89㎡。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