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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5年4月在兴城西路南侧、真州中路西侧建设828地块(蓝湾国际)A区二期项目。现经查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48#楼外立面局部改变,北立面水、电井调整为消防前室,并增建水、电井,涉及面积880平方米;南、北立面局部真石漆色彩由暗红色、咖啡色改为暖黄色,涉及面积1308.5平方米。⑵东侧围墙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长度为193米。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978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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