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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6****49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92民初450号
    案号 (2021)豫0192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繁盛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19 068.49元、利息及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葛洪轩、徐增才、葛桂丽、徐哲、徐香红、葛洪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葛洪轩、徐增才、葛桂丽、徐哲、徐香红、葛洪涛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向被告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繁盛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754元,减半收取计14 377元,由被告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洪轩、徐增才、葛桂丽、徐哲、徐香红、葛洪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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