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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926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3094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5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虞晓东、张凤、江阴海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82970.2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为52680.78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297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435%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2元减半收取为527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796元,由虞晓东、张凤、江阴海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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