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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083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金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9)豫03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9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2015年1月13日之 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2%计算,2015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 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计算总额扣除已 扣收利息843.73元); 二、穆海涛、河南华之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源市西城澜 亭酒店对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人代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履 行上述债务后,可向其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36元,由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 公司、穆海涛、河南华之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济源市西城澜亭 酒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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