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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环罚字〔202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独山(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内)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决定机关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