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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西)行罚决字[2020]014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8日,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刘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刘小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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