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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巨鹿县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宏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783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29民初1191号
    案号 (2018)冀0529执恢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汤海宾2016年8月25日订立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汤海宾工程款150000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受理费9150元,两项合计9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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