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凤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3456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北黄商初字第0139号 |
案号 | (2016)苏0204执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10-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交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截止至2013年6月10日,利息、复利共计58638.09元;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33334‰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 二、王惠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70773元。 三、鼎琪公司、福盛公司、林兴贵对王惠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福盛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碧城投资公司、碧城商贸园公司、陈翔其、陈旋宇、叶志平在2.9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苏维芹对陈翔其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郭秀芳对陈旋宇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张世玲对叶志平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八、对福盛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无锡交行有权在14898950元范围内,以碧城商贸园公司位于东台市五烈镇碧城商贸园建材市场的房产证号为东台房权证五烈镇字第S0058788号、S0058789号、S0058790号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3)第030020号、(2013)第030021号、(2013)第03002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对福盛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无锡交行有权在247万元范围内,以陈翔其所有,位于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碧城商贸园的房产证号为东台房权证五烈镇字第S0019019号、S0019020号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060026号、(2010)第060028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对福盛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无锡交行有权在281万元范围内,以苏维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七莘路3198弄40号301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610元,以上合计38450元,由王惠、鼎琪公司、福盛公司、陈翔其、苏维芹、陈旋宇、郭秀芳、碧城投资公司、碧城商贸园公司、叶志平、张世玲、林兴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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