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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润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416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0185号
    案号 (2016)苏0981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禄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范禄泉不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原廉贻镇)进洋村五、七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17618、T0017619、T001762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2第0350、0351、03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诗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对被告范禄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601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30元,由被告范禄泉、陈诗玉、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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