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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19****9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民初107号
    案号 (2020)粤04执1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借款本金374,155,307.57元及拖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6,528,189.45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374155307.5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4376‰/月计收逾期利息,以利息人民币16,528,189.45元为基数,按复利利率7.4376‰/月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01074201600015)项下的16处抵押房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01074201600015)项下的16处抵押房产如下: 序号 房产地址 产权证号 1 珠海市粤华路183#,185#,187#,189#商场第一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4号 2 珠海市粤华路183#,185#,187#,189#商场二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8号 3 珠海市粤华路183#,185#,187#,189#商场第三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0号 4 珠海市拱北粤华路193号底层商场1-11#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6号 5 珠海市拱北粤华路209-215号底层商场34-59#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89号 6 珠海市拱北粤华路209-215号二层商场C#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3号 7 珠海市拱北粤华路203、205号底层商场20-30#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87号 8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61号二层北座商场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800号 9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A1B1型B座2层商场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2号 10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第5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1号 11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13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9号 12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第十七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5号 13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A1B1型A座2层商场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86号 14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第4层02房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85号 15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第6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88号 16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十四层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797号 三、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4,817.29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德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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