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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19****9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4民初141号、(2020)粤民终824号
    案号 (2020)粤04执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54493671.54元;二、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54493671.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许德来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327904.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许德来负担319331元,原告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7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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