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10776-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1719号 |
| 案号 | (2018)津0101执5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罚息1996198.14元; 二.被告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34454元; 三.被告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金生、被告钟建华对上述债务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金生、被告钟建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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